前不久,南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迄今赔偿额最高的侵犯商业秘密案。4名被告系原告厂的厂长、技术骨干、销售主管,他们1993年起先后离厂,用属原告厂的技术为被告厂生产同类产品并从中提成,致使原告厂损失严重。结果,这4名泄露技术秘密者及侵权厂家赔偿原告厂900万元。
“竞业避止”是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从业限制,但是企业与工作人员协商签订竞业避止条款,必须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。
纪某是北京一家电脑软件公司的软件设计人员,辞职后前往深圳某软件公司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,并获得成功。原公司得知此事后,以纪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理由,要求纪某向电脑公司支付罚金。纪某则认为,公司承诺给他特殊津贴,作为他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到同行业其它企业就职的一种补偿。但原公司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特殊津贴,原公司违约在先。在此案件中,企业实行竞业避止只强调了权利,而没有履行支付特殊津贴的义务,以致败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