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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竞业避止”为企业设防

1999-08-1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所谓“竞业避止”是指同业竞争中的一种约定。为防止不正当竞争,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(不超过3年)负有保密义务,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。在国外,竞业避止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及保密合同中已被广泛应用,并得到法律认可。

前不久,南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迄今赔偿额最高的侵犯商业秘密案。4名被告系原告厂的厂长、技术骨干、销售主管,他们1993年起先后离厂,用属原告厂的技术为被告厂生产同类产品并从中提成,致使原告厂损失严重。结果,这4名泄露技术秘密者及侵权厂家赔偿原告厂900万元。

“竞业避止”是对企业重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从业限制,但是企业与工作人员协商签订竞业避止条款,必须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。

纪某是北京一家电脑软件公司的软件设计人员,辞职后前往深圳某软件公司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,并获得成功。原公司得知此事后,以纪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理由,要求纪某向电脑公司支付罚金。纪某则认为,公司承诺给他特殊津贴,作为他离开公司后一年内不到同行业其它企业就职的一种补偿。但原公司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特殊津贴,原公司违约在先。在此案件中,企业实行竞业避止只强调了权利,而没有履行支付特殊津贴的义务,以致败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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